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
2、法定行政机关: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法律依据: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4、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否
7、办理部门:户外广告科
8、办理地点:户外广告科
9、联系电话:88487206
10、服务指南: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市市政市容委职权范围以外,在本区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审批;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规范;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七)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之外,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一)由区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
(五)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1、服务表格: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12、办理流程图:(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