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环境整治、城乡环境建设与管理以及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属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燃气、住宅锅炉供暖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本区城市容貌的管理责任;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检查、考核;组织开展重大活动的环境保障工作。
(六)负责本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本区城乡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职责;负责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海淀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个体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十)归口管理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十一)负责协调区城管监察大队、环保局、国土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街道、镇(乡)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组织拟订本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环卫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各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区管道路、桥梁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政环境、城市容貌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4.负责本区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6.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