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受理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新建(含改、扩建)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应纳入依法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的本区县燃气发展规划。
二、新建(含改、扩建)燃气设施应依法履行立项核准、规划许可、环境评价、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备案等程序。
三、新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四、本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出台之前,各企业申报燃气经营许可时,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操作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合格。
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含主要负责人)的应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以及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补办等事宜,按《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督促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向本机关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八、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按《办法》第十九条和我委的规定,建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我委要求,于每季度末向我委报送相关信息。
九、我委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十、本通知自2015年2月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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